非法集资特性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21:36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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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在经济社会中大量存在,那么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?与会专家对此进行了探讨。
以基础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,郎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周家平认为,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,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。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民间借贷的特征,但因为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,而且扰乱国家金融秩序,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,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。
郎溪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、公诉科科长魏国勇认为,按照《解释》第1条的规定,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四个基本特征,而民间借贷是否转化为非法集资,最根本的要看是否具有了公开性和社会性。魏国勇还提醒说,在认定过程中,特别要注意审查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,还要把能否归还作为是否定罪的重要依据。